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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光明诉邹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邹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677号原告:李光明,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邹国华,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明诉被告邹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被告在2017年9月10前还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李光明承担。审判员  万文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甘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