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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石平虎、梁振国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石太豹,石风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3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平虎,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荣,女,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石平虎母亲,住新乡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振国,男,194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风观,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常荣,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石风观妻子,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太豹,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风有,男,194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上诉人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因与被上诉人石太豹、石风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4民初1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支持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的原审诉求,即判令石太豹、石风有拆除阻碍物假山;2、本案诉讼费由石太豹、石风有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与石太豹、石风有双方系邻居关系,且在同一排,门前有条通道,而石太豹、石风有在通道上建设假山阻碍了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的通行权,且该通道是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必须通行的路,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石太豹、石风应承担拆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O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石太豹、石风有因建设假山,使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无法正常通行,车辆无法出入。虽然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向西有一条小通道,但车辆不能正常出入,向东的假山方向的通道能够正常出入。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二、因石太豹、石风有建设假山阻碍了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的通行,给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造成了损失,但为了和睦相处,并未提起要求赔偿损失或补偿的请求,不能因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未提出该诉求而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石太豹、石风应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O条、第101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法院审理的相邻关系纠纷,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有权要求石太豹、石风有排除妨碍,人民法院应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判令石太豹、石风有排除妨碍,请求贵院支持原审诉讼请求。石太豹、石风有辩称,原审裁定正确,对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要求维持原裁定。要求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向石太豹、石风有赔偿精神损失费或人身攻击伤害费100元,并且在本村向石太豹、石风有公开赔礼道歉。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石太豹、石风有排除妨碍(拆除其家门前的假山障碍物),并恢复正常通行。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必须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石太豹、石风有修建假山和墙壁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石太豹、石风有亦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修建假山和墙壁占有土地属于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因石太豹、石风有修建假山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故本案不符合相邻纠纷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有关政府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案件生效后予以退回。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涉案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而且石太豹、石风有修建假山和墙壁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故原审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有关政府部门处理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故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石平虎、梁振国、石风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