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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中心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医院,湖南博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319号原告: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6号中仪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郭卫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联系地址同该所。被告:株洲市中心医院(曾用名:株洲市一医院),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安烈,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健,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峰,男,该医院设备科科长,联系地址同该医院。第三人:湖南博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金丹科技创业大厦A栋18楼。法定代表人:梁国庭,总经理。原告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告株洲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株洲医院)、第三人湖南博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济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阳、汪晶、被告株洲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健、郭宇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博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环球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支付租前息1262388.36元;2.判令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支付截至2016年12月30日的到期租金8597221.82元及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加速到期租金1421639.52元;3.判令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12月30日的租金逾期违约金1403474.94元;4.判令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支付留购价款100元;5.判令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担保费107010元及保全费5000元;6.判令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10018861.34为基数,按日0.3%的标准计算);7.确认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所有权在上述六项诉讼请求得到履行前归环球公司所有;8.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株洲医院负担。诉讼中,环球公司撤回第1项、第4项及第7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8日,环球公司与株洲医院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环球公司根据株洲医院的要求,向博济公司购买电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一台,并将其出租给株洲医院使用,株洲医院按照约定条件向环球公司支付租金。同日,环球公司与博济公司及株洲医院签订了《购买合同》,约定环球公司根据株洲医院的自主选定,以980万元的价格向博济公司购买电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一台,出租给株洲医院使用。2011年10月26日,环球公司按照购买合同约定向博济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货款833万元。2012年6月14日,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243408.34元。后经双方协商,起租时间最终确定为2013年7月1日,共计48期,租期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2013年12月30日,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支付了第二期至第六期的租金共计1205375.90元。之后,株洲医院未再支付租金。鉴于株洲医院已严重违约,环球公司已经通知其融资租赁合同于2016年12月30日加速到期。现环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株洲医院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违约金。环球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融资租赁合同》,证明环球公司与株洲医院之间系融资租赁关系;二、《购买合同》,证明环球公司根据株洲医院对货物供应方及租赁物的选定购买了租赁物;三、更名通知,证明株洲医院名称变更情况;四、付款凭证及收据,证明环球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笔货款;五、起租通知书复印件,证明租赁合同的起租日期、应付租金金额及付款时间节点;六、租金支付情况表,证明株洲医院实付租金金额及欠款情况;七、延期支付租金申请函,证明株洲医院就起租日期申请延期;八、关于延长起租时间的报告两份,证明株洲医院就起租日期申请延期;九、公证书两份及邮单底单两张,证明环球公司向株洲医院送达律师函催促履行合同;十、委托保证合同及发票,证明环球公司因保全财产支出的费用;十一、保全费缴费凭证,证明环球公司因保全财产支出的费用。株洲医院对环球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四、证据十以及证据十一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不知情,认可加盖的是其医院公章,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购买合同》的内容不知情,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更名通知证明目的认可;对付款凭证及收据内容不知情,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租金支付情况表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第二期至第六期租金非株洲医院支付;对延期支付租金申请函加盖的公章不认可但不申请鉴定,对内容不知情,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延长起租时间的报告加盖的公章不认可但不申请鉴定,对内容不知情,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公证书及邮单底单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公证书中的律师函没有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当时株洲医院名称已经变更,且没有收到该律师函;对委托保证合同及发票的关联性不认可;对保全费缴费凭证关联性不认可。株洲医院口头答辩称,不同意环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追加湖南博林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林公司)为本案被告,涉诉融资租赁合同虽然是以株洲医院名义签署,但株洲医院方的实际操作人是博林公司,株洲医院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涉诉设备在现在株洲医院,但租金是博林公司向环球公司支付的,其中第一期租金是博林公司将款项打入株洲医院账户,由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代为支付,第二期至第六期租金则均由博林公司直接向环球公司支付。如法院认为株洲医院应支付租金,要求对已经支付给环球公司的50万元保证金进行抵扣。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2013年12月30日起计算两年,环球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株洲医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经济型PET/CT”中心合作合同复印件,证明博林公司为实际承租人;二、汇款凭证复印件两张,证明博林公司为实际承租人。环球公司对株洲医院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二中株洲医院给环球公司的汇款凭证的真实性认可,对博林公司给株洲医院的汇款凭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博济公司既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博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庭审质证,环球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除证据五和证据六外,其余证据在形式上无瑕疵,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环球公司提交的其余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环球公司提交的起租通知书(复印件),因该通知书系寄给株洲医院,环球公司不存在留有原件的可能,同时结合环球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及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双方曾协商延期起租事宜,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环球公司提交的租金支付情况表,虽为环球公司单方制作,但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环球公司已经收到第一期至第六期的租金,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株洲医院提交的“经济型PET/CT”中心合作合同复印件,因系株洲医院与案外人博林公司所签,其内容与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无关,本院对此证据不予确认;株洲医院提交的其与案外人博林公司之间的汇款凭证与本案争议法律关系无关,本院对此证据不予确认;株洲医院提交的其与环球公司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因环球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一、株洲医院曾用名为“株洲市一医院”,2011年10月1日更名为“株洲市中心医院”。二、2011年8月18日,环球公司与株洲医院签订了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环球公司根据株洲医院的要求及对“货物供应方”(指《购买合同》项下货物供应方,以下简称“卖方”)和租赁物件的自主选定,向卖方购买租赁物件,以租给株洲医院使用,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按照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条件支付租金。本合同中的《购买合同》是指编号为×××的《购买合同》。租赁物为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一台。租金包括租赁成本和利息。租赁成本为980万元,租赁利率为银行同期利率上调2%,即年利率为8.9%,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的,租赁利率进行同比例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日对应的当期租金仍为调整前的租金金额,以后各期租金作相应调整。租金支付方法为等额租金月后付,共48期。保证金50万元,由株洲医院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环球公司支付,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环球公司有权以保证金冲抵株洲医院对环球公司的任何欠款。本合同的有效期,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环球公司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为止。起租日为环球公司支付设备尾款时起租,但不晚于环球公司支付第一笔货款后90日。在起租日,环球公司以《起租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间为起租日至起租日顺延的第四个合同年或第四十八个月的这一日。租赁物件交货地点为株洲医院。株洲医院出具《租赁物件验收合格确认书》时间为设备签收后15个工作日内。因不属于环球公司原因而造成的租赁物件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从而导致珠医院不能接收租赁物件,环球公司不承担责任。当株洲医院未按时、足额支付环球公司任一期租金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时,环球公司认为上述情形影响株洲医院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环球公司有权要求株洲医院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偿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所需支付迟付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计算方法为延迟付款金额×0.03%/日×延迟付款天数。环球公司因株洲医院违约而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应由株洲医院负担。合同生效条件为签署编号为×××的《购买合同》,同时环球公司收到株洲医院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三、同日,环球公司、博济公司和株洲医院签订了编号为×××的《购买合同》,合同约定:鉴于环球公司与株洲医院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环球公司根据株洲医院对博济公司及该公司设备的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博济公司购买设备,以租给株洲医院使用,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支付租金。购买的设备为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一台,价格为980万元。交货地点为株洲医院,交货时间为合同签署后90日。付款方式为环球公司在收到株洲医院出具的《付款通知书1》、《租赁物件设置场所准备完毕证明》、博济公司出具的《租赁物件设置场所验收完毕证明》、株洲医院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及出具相应收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株洲医院支付85%的货款即833万元;在收到株洲医院出具的《付款通知书2》、《租赁物件签收证明》、《租赁物件验收合格确认书》及博济公司向环球公司开立以环球公司为付款人、注明合同编号及设备名称、型号的全额货款的正式商业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博济公司支付15%的货款即147万元,同时扣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株洲医院委托博济公司支付的租前息,环球公司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四、2011年10月10日,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支付50万元保证金。五、2011年10月26日,环球公司按《购买合同》的约定向株洲医院支付第一笔货款833万元。六、2012年6月14日,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支付第一期租金243408.34元。七、后株洲医院多次向环球公司申请延期起算起租时间。2012年12月20日,株洲医院向环球公司申请将起租时间延长至2013年3月25日。2013年3月1日,株洲医院再次申请将起租时间延长3个月。后株洲医院和环球公司确认起租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每期租金的还款日期为当月的30日,当还款月是2月的,当期租金还款日为当月末日。八、2013年12月30日,环球公司收到第二期至第六期的租金共计1205675.90元。九、2015年9月24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702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2015年9月21日,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柏伟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其向株洲医院邮寄《律师函》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环球公司向株洲医院邮寄的材料有催促株洲医院及时支付逾期租金及滞纳金的律师函、逾期未付租金滞纳金明细及已收租金应收未收滞纳金明细。快递单号为1074775463014,收件人为蔡安烈,单位名称为株洲医院,地址为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116号,邮寄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十、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5958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2016年12月29日,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科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其向株洲医院邮寄合同加速到期通知书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快递单号为1042968067119,收件人为蔡安烈,单位名称为株洲医院,地址为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116号,邮寄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邮寄材料为合同加速到期通知书。合同加速到期通知书载明:由于株洲医院未按照支付租金,环球公司通知株洲医院租赁合同于2016年12月30日加速到期,并要求株洲医院立即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未付租金、其他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留购价款等)及违约金。十一、2016年12月5日,环球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缴纳保全费5000元。十二、2016年12月6日,环球公司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关村公司为环球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以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务为环球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价值为1258万元的资产。同日,环球公司向中关村公司支付评审费、担保费共计107010元。十三、诉讼中,环球公司主张租赁合同于2016年12月30日加速到期。截至2016年12月30日,株洲医院尚欠环球公司第七期至第四十八期的租金共计10018861.34元,违约金1403474.94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环球公司和株洲医院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环球公司与株洲医院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环球公司与博济公司、株洲医院签订的《购买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实现,故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环球公司按照约定购买了租赁设备并交付株洲医院使用,已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株洲医院承租设备后,未依约按期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是否应追加案外人博林公司为本案被告。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诉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环球公司和株洲医院,博林公司并非该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如株洲医院认为与博林公司存在其他纠纷,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株洲医院申请追加博林公司为本案被告,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关于环球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环球公司起诉时涉诉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故株洲医院主张的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提前到期。根据合同约定,当株洲医院未按时支付租金时,环球公司有权要求株洲医院立即清偿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项及违约金。环球公司关于涉诉融资租赁合同于2016年12月30日加速到期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证金抵扣租金。株洲医院要求在应付租金中抵扣已经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该项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保证金应在合同到期之时进行抵扣。综上所述,环球公司要求株洲医院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应扣除株洲医院已经支付的保证金;环球公司要求株洲医院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自合同到期之日起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扣除株洲医院实际支付的保证金数额;环球公司要求株洲医院承担担保费和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株洲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518861.34元;二、被告株洲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0日逾期违约金1403474.94元,以及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实际未清偿的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株洲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担保费107010元、保全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株洲市中心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6元,由原告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945元(已交纳),由被告株洲市中心医院负担8706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郭高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杰人民陪审员  孟 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丁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