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州自来水工程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自来水工程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1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自来水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31号1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崔立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州自来水工程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5)朝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郑州自来水工程公司229,201.2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暂无法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229,201.29元及利息债权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