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占清对徐学昌、李宜财与王树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昌,李宜财,王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异48号案外人王占清,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徐学昌,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李宜财,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被执行人王树超,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学昌、李宜财与被执行人王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占清于2017年8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占清称,王树超、邱广辉系林海镇双山村一组楼盘开发商。2014年12月6日,我和邱广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邱广辉将他开发的位于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一组自北向南第九单元门市楼卖给我,价款270000.00元我已支付给邱广辉。楼房竣工后,邱广辉将房屋交付给我,我占有并使用至今两年之久。2017年7月13日,法院作出(2017)吉0322执307号执行裁定书,对王树超、邱广辉开发的位于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一组自北向南第九门市楼予以查封。因我已合法取得该门市楼所有权,并占有使用,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门市楼的查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徐学昌、李宜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35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树超给付欠款16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吉0322执307号执行裁定书,对位于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一组自北向南第九门市楼予以查封。异议人王占清向本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2014年12月6日,邱广辉将楼房卖给王占清,价款270000.00元王占清已支付给邱广辉。本院认为,王占清与邱广辉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王占清交付全部购楼款,在法院查封之前,对该楼房已实际占有。虽未办理产权登记,是因为该楼房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无法办理,王占清对此没有过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王占清异议成立。中止对位于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一组自北向南第九门市楼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默然审判员 李福柱审判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