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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光正、雷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正,雷嫦,李土凤,李昌远,李子财,赵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正,男,193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住蓝山县。申请执行人:雷嫦,女,193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住蓝山县。申请执行人:李土凤,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住蓝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昌远,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住蓝山县。被执行人:李子财,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住蓝山县。被执行人:赵寸发,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住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正、雷嫦、李土凤、李昌远与被执行人李子财、赵寸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飚审 判 员  李祖坚审 判 员  孙文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