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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抚民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70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抚民,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抚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4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抚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陈抚民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抚民表示服从原判,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抚民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抚民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4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亚莉审 判 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孙 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