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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佟丽杰与许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丽杰,许海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502号原告佟丽杰,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团结北路。被告许海权,男,成人,汉族,干部,住扎赉特旗劳动局。本院受理原告佟丽杰被告许海权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宝玉龙审判员万丽丽审判员李晓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包玉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