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员阿立与陕西西岳塑胶有限公司、孟新旺、孟会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员阿立,陕西西岳塑胶有限公司,孟新旺,孟会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员阿立,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西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王道一村。法定代表人孟新旺,总经理。被执行人孟新旺,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会侠(孟新旺之妻),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员阿立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1013800.00元,经对被执行人陕西西岳塑胶有限公司、孟新旺、孟会侠的财产进行查询后,被执行人陕西西岳塑胶有限公司有机械设备,该机械设备正在评估拍卖之中,因评估拍卖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员阿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阴民初字第00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