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问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71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问某某,男,汉族。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问某某离婚纠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景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