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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问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71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问某某,男,汉族。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问某某离婚纠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景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