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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爱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祁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海文,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爱芳,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爱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爱芳伊旗阿镇有房屋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孙爱芳在伊旗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0年9月1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官:杜鹏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执行长 :张晓军书记员 : 赵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