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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10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龙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10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朝阳西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84678451-5。负责人:顾徐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元通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0442662-4。法定代表人:宣伟根。被执行人:嘉兴龙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元通集镇。组织机构代码:67027190-X。法定代表人:濮宣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执21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30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嘉兴龙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元通街道盐嘉公路新兴段333号1-6幢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082244、082245、095163、095164,土地使用权证号:海盐国用(2011)第5-142号】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海盐胜丰箱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68320514L)以34100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嘉兴龙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元通街道盐嘉公路新兴段333号1-6幢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082244、082245、095163、095164,土地使用权证号:海盐国用(2011)第5-142号】归买受人海盐胜丰箱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海盐胜丰箱包材料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海盐胜丰箱包材料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盛悦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