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玉库与王立恒、郭霜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库,王立恒,郭霜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库,男,1957年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王立恒,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郭霜霜,女,1990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刘玉库与王立恒、郭霜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立恒、郭霜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王立恒、郭霜霜纳入失信人名单,待发现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苏向彬审 判 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