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汤美兰、刘新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美兰,刘新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汤美兰,女。被执行人刘新根,男。汤美兰申请刘新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111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美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111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良杉审 判 员 欧阳勇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修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