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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汤美兰、刘新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美兰,刘新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汤美兰,女。被执行人刘新根,男。汤美兰申请刘新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111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美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111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良杉审 判 员  欧阳勇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修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