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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费正安与邓继兵、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正安,邓继兵,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913号原告:费正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邓继兵。被告: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号**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邓继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费正安诉被告邓继兵、被告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费正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费正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雅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