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榆树市。被执行人孙某,女,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榆树市。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16)吉0182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的执行费。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三、2017年4月17日,通过窗口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和企业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孙雪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2017年8月10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了被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村委会证明此人长期不在家,在为打工。六、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升清热你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诉,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2017)吉0182执7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失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