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曹家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罗圣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