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0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志恒与兰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恒,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067-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恒,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被执行人:兰勇,男,1984年9月12日,住四川省兴文县,关于王志恒与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告兰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志恒偿还借款本金63100元。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被告兰勇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兰勇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王志恒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兰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兰勇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张紫涓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