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黎城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杨亚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城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杨亚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1000号原告:黎城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爱荣,职务:经理。住所地:长治市黎城县停河铺乡七里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凡子、吴龙,山西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杨亚辉,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负责人:连树峰,职务:经理。住所地:长治县黎都东街南侧88号综合楼一、二、六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晶晶,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城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杨亚辉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城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杨亚辉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城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杨亚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城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杨亚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