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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112浮梁县浮景瓷艺馆与江苏金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金沃贸易有限公司,浮梁县浮景瓷艺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3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肖夕林,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浮梁县浮景瓷艺馆,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经营者罗中华,女,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上诉人江苏金沃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浮梁县浮景瓷艺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苏金沃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提起上诉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兴娟审判员  蔡荣花审判员  沙 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