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执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将乐县瑞兴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将乐县瑞兴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杨桢能,肖英銮,黄居茂,张秋荣,蔡元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364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将乐县瑞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南口乡伏苓干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7538508-1。法定代表人杨桢能,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3号,组织机构代码:57299152-4。法定代表人黄居茂,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桢能,男,汉族,住将乐县,被执行人:肖英銮,女,汉族,住将乐县,被执行人:黄居茂,男,汉族,住将乐县。被执行人:张秋荣,女,汉族,住将乐县。被执行人:蔡元喜,男,汉族,住南平邵武市,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将乐县瑞兴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杨桢能、肖英銮、黄居茂、张秋荣、蔡元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案件受理费19927元,由将乐县瑞兴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杨桢能、肖英銮、黄居茂、张秋荣、蔡元喜负担,但其未主动缴纳上述诉讼费用。为此,本院民二庭于2017年7月12日移送本院执行庭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23日,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闽0481执4631号立案受理,该案现在执行中。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4631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364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舒宇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