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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顺洪、广丰县丰溪时尚酒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洪,广丰县丰溪时尚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刘顺洪,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广丰县丰溪时尚酒店,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开源路武装部大院内,组织机构代码:L5625490—x。法定代表人:杨秋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刘顺洪与广丰丰溪时尚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