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顺洪、广丰县丰溪时尚酒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洪,广丰县丰溪时尚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刘顺洪,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广丰县丰溪时尚酒店,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开源路武装部大院内,组织机构代码:L5625490—x。法定代表人:杨秋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刘顺洪与广丰丰溪时尚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