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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戴兆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戴兆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416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0292339Y,法定代表人戴兆西。单位地址泰州市开发区济川西路以南、泰州市三星机床厂南侧、一羽服饰北侧。诉讼代表人拱某,女,1968年8月11日生,系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戴兆西,男,1967年9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7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祥龙家园小区22栋305室,户籍所在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西汪村七组54号。被告人戴兆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兆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拱某、被告人戴兆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兆西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8%为开票费,向兴化市宏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合计税额共计人民币170108.09元。分述如下:1.2013年4月5日,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兆西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兴化市宏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号码为04533964~04533967,税额分别为人民币16633.30元、16359.19元、16766.79元、16920.09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6679.37元。2.2013年7月11日,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兆西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兴化市宏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并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号码为07337459,税额为人民币16651.28元。3.2013年9月20日,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兆西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兴化市宏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并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号码为07368105,税额为人民币12826.22元。4.2013年10月18日,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兆西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兴化市宏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号码为20796740~20796742,税额分别为人民币13487.39元、13774.36元、1866.4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9128.18元。5.2013年11月25日,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兆西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兴化市宏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并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号码为20819880,税额为人民币13682.53元。6.2013年12月20日,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兆西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兴化市宏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号码为21329451~21329452,税额分别为人民币15343.59元、15796.9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1140.51元。案发后,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兆西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缴纳涉案税款人民币170000元。另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涉案税款人民币108.09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拱某、被告人戴兆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翟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营业执照、人口基本信息、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兴化市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戴兆西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兆西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兆西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兆西当庭自愿认罪、涉案税款己全部退出,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戴兆西均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戴兆西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的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泰州市国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戴兆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退出的涉案税款人民币十七万零一百零八元零九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顾兴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钱其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