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胜太诉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太,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3行初27号原告王胜太,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2678号。本院在审理王胜太诉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太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胜太负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