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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张英与许俊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汽车出租服务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许俊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汽车出租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044号原告:张英,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1980年2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许俊峰,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扬州市江都区龙川汽车出租服务中心,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长江路***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69号。法定代表人:史美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阳路43号九洲大厦5楼。原告张英诉被告许俊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汽车出租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张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文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安楚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