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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军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63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辉,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刘军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0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刘军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赣C×××××)沿32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三联村口以北约30米处,与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刘军辉当即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后在现场附近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刘军辉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军辉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牵引挂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并在驾驶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刘军辉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补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军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现场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军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瑶环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