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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军、姬志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姬志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徐军,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本科文化,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姬志仁,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专文化,公务员,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军与被执行人姬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90000元、诉讼费5227、执行费7250元,尚有执行标的490000元、诉讼费5227、执行费7250元未执行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姬志仁因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姬志仁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姬志仁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苏祖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