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桂珍与王映华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珍,王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于桂珍,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映华,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于桂珍申请执行王映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桂珍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赛民初字第3438号案件的执行。两年内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郭建军审判员彭云生审判员郑明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李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