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宝昌与韩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昌,韩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969号申请人李宝昌,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韩秀红,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李宝昌申请执行韩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将本案与(2017)黑1121执648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要求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121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陶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