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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瞿腾、吴华东与吴华东、邵金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腾,吴华东,邵金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484号原告:瞿腾,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春,居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吴华东,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邵金梅(系吴华东妻子),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瞿腾与被告吴华东、邵金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瞿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腾负担。审判员  高发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德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