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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叶红、崔成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叶红,崔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王叶红,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崔成成,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叶红与被执行人崔成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崔成成已主动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21民初22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返还车辆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