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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孝荣、李细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孝荣,李细土,李甫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280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养,男,系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男,系该银行职员。被告:李孝荣,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李细土,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李甫伟,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孝荣、李细土、李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玲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