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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应强与袁开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应强,袁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应强,男,生于1973年1月22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袁开明,男,生于1975年11月15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朱应强与袁开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开明的财产登记在你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袁开明在泸州市纳溪区开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股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