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2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赵旺兴、蔡聪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旺兴,蔡聪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2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旺兴,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蔡聪颖,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旺兴与被执行人蔡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和失信惩戒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且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张志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