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尤鹏飞与董小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鹏飞,董小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603号原告尤鹏飞,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出租车司机,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董小磊,男,1983年10月10日,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中牟县人,个体户,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与瀛洲路交叉口向东100米。法定代表人:王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超,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尤鹏飞诉被告董小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尤鹏飞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鹏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鹏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尤鹏飞承担。审 判 长 石平安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人民陪审员 闫英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