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鲁峰与大姚锦亿土特产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鲁峰,大姚锦亿土特产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398号原告:王鲁峰,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告:大姚锦亿土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荔晴。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鲁峰与被告大姚锦亿土特产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鲁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鲁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王鲁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