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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易云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易云天建筑材料租赁站,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067号原告:太原市小店区易云天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太原市。经营者,白岐凤,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敏,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赵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云,男,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国,男,住太原市。原告太原市小店区易云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小店区易云天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小店区易云天建筑材料租赁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小店区易云天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633元(已减半),由原告太原市小店区易云天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彩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