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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庆林、钱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庆林,钱万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903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庆林,女,198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钱万元,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林、钱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强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