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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树杰与赵付军、王荣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杰,赵付军,王荣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279号原告:王树杰,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赵付军,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王荣芹,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原告王树杰与被告赵付军、王荣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树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王树杰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亚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