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树杰与赵付军、王荣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杰,赵付军,王荣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279号原告:王树杰,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赵付军,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王荣芹,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原告王树杰与被告赵付军、王荣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树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王树杰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亚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