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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新红、韦作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红,韦作干,唐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新红,女,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被执行人韦作干,男,壮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华琼,女,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8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03日向被执行人唐华琼、韦作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华琼、韦作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华琼、韦作干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4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石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