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殷伦、张艳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伦,张艳华,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殷伦,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申请执行人:张艳华,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横街4号。法定代表人闵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殷伦、张艳华与被执行人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殷伦、张艳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殷伦、张艳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108.3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4元、执行费1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