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1民初28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88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州南路17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8091674J(1-1)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浩,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詹孝翔,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安徽省当涂县。被申请人: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3390421625。法定代表人:秦兆才,该公司经理。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皖0521民初2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佰壹拾壹万元整(¥1110000)元或查封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价值1110000元的等值财产。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佰壹拾壹万元整(¥1110000)或建湖耀晟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价值1110000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陈 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葛文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