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恢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祝恒胜、麻城市歧亭镇罗家畈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恒胜,麻城市歧亭镇罗家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恢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麻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组织机构代码343463453。法定代表人:范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红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明权,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祝恒胜,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麻城市歧亭镇罗家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建斌,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祝恒胜、麻城市歧亭镇罗家畈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92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祝恒胜、麻城市歧亭镇罗家畈村村民委员会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工商信息登记,无车辆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麻法民二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援农审 判 员 王 凯审 判 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