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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申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季闽华、龚文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闽华,龚文耕,余剑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申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季闽华,女,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龚文耕,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剑秋,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星,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涵,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季闽华、龚文耕因与被申请人余剑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1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闽华、龚文耕申请再审称,讼争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的,该合同落款以再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余剑秋借款400000元欠付的三个月利息60000元欠条,用复印方式移至虚假的合同上,由此形成了季闽华买房定金的依据。季闽华、龚文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裁定本案进入再审。余剑秋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01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已超过6个月申请期限。二、再审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余剑秋请求依法驳回季闽华、龚文耕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原判决于2016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季闽华、龚文耕于2017年6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季闽华、龚文耕虽主张原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但该主张并未经生效刑事法律文书��者纪律处分决定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季闽华、龚文耕的再审申请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闽华、龚文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贵先审判员  谢珠容审判员  邹唐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圆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