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6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西冠通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冠通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6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西冠通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B座1302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1727-3。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2160045-5。法定代表人:张仕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冠通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102执655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你行账户13×××97内存款1355051.56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13×××97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利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覃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