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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杨世梅与孙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梅,孙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4315号原告:杨世梅,女,汉族,1976年4月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孙文,男,汉族,1970年1月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梅诉被告孙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世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世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世梅负担。审判员  杨宗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