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2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锐与韦章枝、淘宝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108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对原告李锐与被告韦章枝、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281民初2108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鄂0281民初2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落款中“审判员吴永江”更正为“审判长吴永江、人民陪审员程解生、人民陪审员陈小亮”。审 判 长  吴永江人民陪审员  程解生人民陪审员  陈小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波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