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4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富蓉与王天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蓉,王天宇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4432号原告李富蓉,女。委托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宇,男。本院受理原告李富蓉与被告王天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较复杂,尚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富蓉与被告王天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志军人民陪审员 姚 静人民陪审员 顾玲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施 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