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泸飞与熊红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泸飞,熊红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808号原告:夏泸飞,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龙,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红雨,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夏泸飞与被告熊红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夏泸飞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泸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姚伟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薄京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