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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殿明与刘维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明,刘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李殿明,被执行人:刘维杰,申请执行人李殿明与被执行人刘维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87524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光辉 更多数据: